发改法规〔2010〕1538号《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4-10 21:02:29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法规〔2010〕153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附件:评标专 家专业分 类标准(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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