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便函〔2023〕25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三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三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函
环办便函〔202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于2011年正式投入使用,系统功能逐步完善,已逐渐成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不断推进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我部对管理系统功能进行了第三次升级,并于近期部署上线运行。为保证系统运行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求及适应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系统功能升级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版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新版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样式以及填报指南详见附件。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
二、按照《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辐射安全。
三、本次升级对审批权限设置进行优化,请各省级管理员按照本省辐射安全监管委托下放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设置和确认。
四、监管系统手机端登录方式已升级,请各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安装使用,手机端安装方式详见监管系统首页App安装说明。
关于管理系统三期及监管系统手机端应用问题及意见建议,可致电管理系统客服,联系电话:(010)82206257。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版)》样式
2.《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版)》填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