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3〕60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3〕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更加高效维护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权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384号)要求,根据各地方申报,在统筹考虑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区域差异的基础上,经多轮评定,研究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福建、甘肃等5个省(自治区),沈阳、南通、徐州、杭州、温州、厦门、泉州、赣州、景德镇、东营、西安、克拉玛依等12个市,海宁、温岭、桐乡、云和、安吉等5个市(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试点自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为期2年。
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条件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试点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区域内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省、市、县协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体系。
试点单位应按月报送案件信息,每半年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于2025年7月31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全面总结。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范、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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