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建计〔201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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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建计〔2016〕141号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城镇化持续推进,2015年,设市城市数量达到656个,建制镇20515个,城镇常住人口7.7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6.1%。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乡和区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一)城镇住房保障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规模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2011~2015年,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4013万套、基本建成2860万套,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3600万套的任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明显缓解。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开工改造棚户区住房2191万套、基本建成1398万套。一大批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改善了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359万套,基本建成1086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不仅使现有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还解决了大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问题。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保障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逐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基本保持平稳运行,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适时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调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制,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信贷、土地供应等政策。“十二五”时期,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房竣工量和交易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二手住房市场逐步成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住房租赁市场日益成为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平稳发展,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2015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9.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约1倍,房地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0年的5.7%提高到2015年的6.1%。房地产业链条长,关联度大,带动了建筑、建材、金融、家具、电器等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金额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8亿人,缴存总额8.95万亿元,分别比2010年年底增加3170万人、5.7万亿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逐步放宽,个人住房贷款力度不断加大,异地贷款业务全面推进,有力支持了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4.88万亿元,比2010年年底增长3.41万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9万笔、5.33万亿元,分别比2010年年底增加1159万笔、3.48万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2010年年底的61.53%提高至80.8%。

(四)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积极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编制京津冀城乡规划、长三角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规划,完善国家和区域城镇体系,优化城镇布局与形态。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实施,“十二五”时期,经国务院同意,批复13个省(自治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各地合理确定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功能和发展目标,走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启动城市划定开发边界试点工作。确立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农村实际需求、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乡村规划理念,初步建立了以村民为决策主体、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推动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推动实用型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支持开展村庄规划、镇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工作。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理念创新转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时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79131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1.8倍。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1%和92.5%,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85%和80%的目标任务。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燃气普及率95.3%、集中供热面积64.2亿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5.6平方米、轨道交通线路长度3311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36.3%,较“十一五”期末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达到225处。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效。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农村危房改造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提高中央补助标准。“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440亿元支持1794万农户改造危房。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户一档。大力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并建立验收制度,开展县(市)域农村污水统筹治理示范,启动江苏、吉林、山东、宁夏等省级试点以及100个县级示范。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将2555个具有重要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建立了基本的保护管理制度。开展中国传统民居类型普查,挖掘整理出599种民居类型。开展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村村普查并建立信息系统,指导各地累计对近30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3675个全国重点镇。开展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命名了553个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

(七)建筑业产业规模逐年增长,建造能力大幅提升,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7%左右。我国在高难度、大体量、技术复杂的超高层建筑、高速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核电核能等领域具备了完全自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建造能力,新建成了一批难度大、品质高的标志性建筑。对外工程承包规模稳中有升,结构不断优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与制造、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势头显现。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推动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健全建筑业相关标准体系,共发布标准2000余项,标准国际化水平逐步提升。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初步建立,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基本完善。

(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加速推进,绿色建材工作稳步实施,行业科技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基本达到100%,共形成超过1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共有3979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始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9.9亿平方米,均超额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450万平方米。稳步推广绿色建材,对建材工业绿色制造、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等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启动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发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关键技术,开展城镇区域规划、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等重点领域技术攻关,行业科技能力持续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城乡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够,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城乡建设缺乏特色;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突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城市安全隐患多等“城市病”问题加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亟待理顺,城市管理有待改善和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居住环境治理欠账多;住房保障方式仍需完善;建筑业发展方式粗放,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

二、总体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

从城镇化进程看,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协同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发展的空间格局将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全过程,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助力经济增长,增进人民福祉。

从城市工作看,城市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高度,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高度,扎实做好城市工作。

全面深入地认识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既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又要增强忧患意识、超前谋划,准确把握有利条件,科学应对风险挑战,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坚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大力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塑造城乡风貌特色,推进城市建设优化升级,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转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方式,强化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建设宜居宜业、特色彰显的现代城市,打造和谐幸福、田园牧歌的美丽乡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管,推动形成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人口分布与生态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城镇化总体空间格局。发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各自优势,促进其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2.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城市病”,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抓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健全住房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

3.绿色低碳、智能高效。走绿色优先、集约节约、高效便捷、特色彰显的城镇化发展之路。建设绿色城市,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大力强化建筑节能。建设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低碳生态城市。推进城市修补、城乡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强城市、乡村的活力和宜居性。

4.科学发展、提质增效。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优化结构、转型升级,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提升城乡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5.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继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改革,将重点改革任务向纵深推进,全面推动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6.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善于把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在维护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统一性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三、主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今后五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是:

──城镇化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严肃性提高,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发挥城市群和都市区在解决城市病、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完成特大城市的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城市发展建设“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法规体系和工作方式全面建立,城市新城新区风貌特色明显,老旧城区的城市功能、空间环境显著改善,建筑文化品质不断提高,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得到有效保护。与空间规划体系相统一的规划委员会制度初步建立,城乡规划的强制性进一步强化,实施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城乡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建设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节能改造力度,着力弥补薄弱环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轨道交通线路长度达到6000公里以上,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城市人居环境逐步改善,生态空间保护力度加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力争将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城市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不断创新,推动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空间优化美化,城市应急和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持续增强。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带动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持续提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基本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住房安全问题,提前完成中央扶贫目标“两不愁、三保障”中保障住房安全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全面治理的目标,统筹开展农村工业垃圾、农业生产垃圾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试点和百县示范,探索建立农村污水治理的体制机制并在全国梯次推进。组织推动全国绿色村庄建设,建成一批绿色村庄。改革创新乡村规划理念和方法,基本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加大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力度,将所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约500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完善支持政策和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村庄亮化,到2020年,行政村有公共照明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推进城镇自来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将城乡自来水一体化水平提高到33%。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天然气管网延伸到乡村。完善村内道路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加快培育全国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继续扩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持续实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城镇住房建设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围绕难啃的“硬骨头”集中攻坚。“十三五”时期,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实物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更加合理,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居住品质明显提升,住宅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建住房面积累计达53亿平方米左右,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左右。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到“十三五”期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15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0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提高至90%。

──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升,绿色建筑比例大幅提高,行业科技支撑作用增强。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新建建筑执行标准能效要求比“十二五”期末提高2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北方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下降15%以上,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稳步提升。部分地区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行业科技对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新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建立20个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中央地方协同、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行业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行业实力不断增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推进,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业务主体的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实力日益增强。以技术、工艺、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企业快速发展。以采用“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十三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全国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明确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全国城镇体系布局结构,确定主要城市的规模、功能定位,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引导城市群协调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和规划实施管理,为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促进各地走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推动形成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对提升国际竞争力、协调区域发展和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发展要求,促进城市群协同发展,拓展发展新空间。

(二)科学编制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

建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监督的完整制度。全面启动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按照人口城镇化的规模、方式和城市资源环境禀赋,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功能和布局。将人居环境、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等作为重要规划指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予以落实和考核。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改进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控,完善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按常住人口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把保障城市安全作为制定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及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价。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在北京等14个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功能混合和精明增长,建设空间结构合理、利用高效的紧凑城市。

(三)推进“多规合一”。

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征,以解决新型城镇化人口落地、农村人口脱贫、创造优美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空间等具体问题为导向,推进“多规合一”,优化空间结构、明晰空间界线、美化空间环境,并制定相应管控要求。根据城乡空间结构、产业功能等配置交通、能源、综合防灾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海南、宁夏等地开展省级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继续推动市县“多规合一”,以城乡规划为统领,以空间坐标落实为核心,以公共空间布局优化为抓手,通过“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实现“五统”(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标准、统一实施平台),实现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事权清晰、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交通顺畅、环境优美、形象独特的立体空间格局。

(四)高效利用地下空间。

推动城市地下空间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推动各地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推动各地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制度。指导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推进地下空间资源信息的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建立权责明晰的城乡规划事权,明确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委员会,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上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审查等事项进行审议。完善和改进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城乡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机制。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形成有效的评估、反馈、调节机制。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城乡规划管控,拓展遥感监测应用范围,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提高监测精度。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六)大力治理违法建设。

坚持疏堵结合、拆改结合、拆控并举,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督促各地全面、系统地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加快出台治理违法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治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推进违法建设分类处置,防止“一刀切”、避免“扩大化”。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治理违法建设的强大氛围。

五、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理

(一)加强城市设计工作。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体现城市设计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相关法规,明确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要求,依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全力构建城市设计技术体系,分层次、分类型、有重点地开展城市设计。加大城市设计实施力度,推动开展城市修补行动,推进城市中心、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街墙、主要门户空间的更新整治。建立全国城市重点风貌区清单,将具有突出特色,代表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区列为全国城市重点风貌区,并作为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全国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市名录,加强对首都、国家中心城市、边境口岸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设计工作的指导,彰显国家形象和民族文化。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坚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扭转“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乱象,在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审批中落实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其融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国外先进设计思想和技术,在工程实践中大胆创新,形成多样化的本土建筑风格。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提高建筑师整体设计意识、审美和创新能力。建立符合建筑工程特点的设计招标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建立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工作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制度。推进精细化设计与施工,提高设计完成度和建筑品质。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大力普及建筑文化,提升全社会的建筑审美水平。

(三)推进新型社区规划建设。

改进城市规划理念,将城市社区作为城市基本生活功能单元,完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规模、数量,统筹社区分布,完善交通系统和绿地系统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布局。在新建城市社区中,根据社区管理、街区建设、人口布局、空间环境、发展潜力等要求,统一布局社区用地,明确商业网点、基本医疗、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健身和防灾避难场所等配套内容,确定公共空间、道路交通(包括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等建设要求。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编制整治规划,加快功能修补和环境治理,统筹公园绿地、停车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推动街区制建设,推进生态社区和智慧社区建设,避免大拆大建。探索建立社区责任规划师制度。充分利用社区平台,加大居民参与规划的力度和深度,推动共建共治的城市治理方式转型。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继续组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支持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探索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资金筹集模式。督促各地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加强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改造城市地下管网。

全面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老城区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比例。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拼装技术。加强管线入廊管理,明确入廊要求,建立良性的建设运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道路网密度,将城市道路面积率、道路网密度标准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严格实施。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快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其公共交通骨干作用,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动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体系,优先改造老旧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关闭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不断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实施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项目,提升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全面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实施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和循环循序利用工程。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机制,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进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网运行调度系统、分区计量管理(DMA)手段等维护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管网运行维护水平,降低漏损率。到2020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四)强化城镇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

促进燃气高效安全利用,拓展应用领域,提高利用效率。发展和改造城镇燃气设施,力争到2020年,新增城镇燃气管道5万公里,改造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道2.5万公里。加强燃气运营安全监管。改善城市供热运营管理,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推进供热管网设施节能改造升级和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采暖地区住宅分户计量,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健全供热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创新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化进程。

(五)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继续通过现有渠道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撬动功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和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项目。鼓励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培育大型专业化市政公用企业,鼓励跨区域经营,逐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七、努力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一)建设低碳生态城市。

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确保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低碳生态发展要求,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和宜居城市建设。创新城市规划编制模式,控制市域和区域城市开发强度,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适度增加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和生态用地规模,限制城市建设挖山、填河,确保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制定实施生态宜居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和技术导则,按照低碳生态理念制(修)订规划建设标准,把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全力推进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市政发展和低影响开发模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大力建设生态住区、生态园区、生态新区。继续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鼓励探索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方法和建设模式,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做法和适用技术。

(二)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本底,通过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优化生态空间管控格局,划定汇水分区,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建设任务。城市新区建设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三)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建设。

编制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制定并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水体、湿地、植被,推进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增加绿地等生态空间,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强化城市绿地与区域范围内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要素的联系,构建城市生态空间网络。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增加社区公园、街头游园等小型绿地。开展立体绿化、集雨型绿地建设,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提高道路成荫率。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和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加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力度,实施敞园工程,规范公园经营行为,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推行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使用环保绿化材料和生态管控技术,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乡土植物,让乔灌草合理搭配,促进自然群落营建。

(四)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一河一策,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优先实施入河排水口和沿河截污系统整治,分步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逐步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问题。以全面提高管网质量和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为重点,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改造建设,到202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推进中水洁厕,健全再生水价格机制。

(五)加强城市垃圾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有效衔接,提高回收利用率。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土地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优先推广焚烧处理技术。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比“十二五”时期增长22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县县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有机物处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在设市城市全面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对现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档案,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市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清洁城市环境”活动,提升环卫保洁作业标准,以融资租赁等方式提高城市环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培育环卫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从源头收集到处理处置一体化的环卫企业加快发展。加快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老旧公厕提标改造,增加公厕数量和面积,合理调整男女厕位比例,完善标识和导引系统,提升保洁服务水平。

八、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匡定城市管理职责边界,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及车辆装备等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在有条件的市和县推行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

实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信息移交和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护,确保安全高效运行。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加强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的管理,增强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三)推进城市智慧管理。

加强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加强城市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源采集与动态管理,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积极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能建筑,实现城市水务、地下空间、地下管网、城市建筑物的信息化管理和运行监控智能化。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统一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发展基于大数据的多规融合技术及城市规划、运行优化仿真系统,形成系列化的自主技术产品体系。结合高分辨率卫星对地观测、北斗产业化专项等科研项目实施,建立支撑行业发展的遥感影像和地理信息数据库。

(四)完善城市治理机制。

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协调机制,推动立法工作,加快制(修)订一批规范标准,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畅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推进城市管理服务的市场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五)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协管队伍。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规范执法制度,完善外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推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持续发展

(一)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

全面掌握我国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分布、价值、数量、保护、管理等情况,构建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制资源普查图集和成果报告。在资源普查基础上,编制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价值较高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到法定风景名胜区体系,完善风景名胜区体系的资源构成、空间分布、功能结构。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设立,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先申报设立风景名胜区,逐步将价值较高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上升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稳步增加风景名胜区数量和面积。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

完善《风景名胜区条例》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出台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设立审查办法、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保护分区划定、资源分类与评价、智慧景区建设等技术规范。研究探索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基金。推动完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按照保护管理绩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分等定级。加大保护投入,建设或提升一批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智慧景区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妥善处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创新风景名胜区规划理念,科学划定保护分区,合理安排保护与利用空间。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加强建设活动管理,有序引导资源利用。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和遥感动态监测,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维护规划严肃性。

(三)做好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监督。

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增强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的能力,践行国际承诺。制订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发展战略,指导世界自然遗产事业有序发展。稳步推进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完善申报机制,实行预备清单动态更新,积极培育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加强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状况的监测、督察和评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

(四)推进国家公园体制建设。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科学界定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国家公园与已有各类保护地的关系,为全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提供支撑。积极发挥风景名胜区制度、体系和实践优势,推动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重点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五)加强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制订实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公众宣传与解说教育行动计划,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的认识、理解与支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做好规划公开公示,建立健全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加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推动培训的长期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干部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加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分类补助政策,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创新改造方式,基本完成存量农村危房改造。精准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档案,编制实施规划,提前完成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自来水管网、天然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使用自来水和天然气的比例。指导各地推进村内道路建设,加快实施20户以上自然村组道路硬化,推广本土化的路面铺装。组织推动村庄公共照明工程,在村内主要道路及公共活动空间设置路灯,提高有公共照明的行政村比例。

(二)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

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五有”(有设施设备、有治理技术、有保洁队伍、有监管制度、有资金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省份进行验收。建立完善村庄保洁制度,稳定村庄保洁队伍,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逐步放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节的经营性项目,推行企业化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继续组织实施好山东、宁夏、吉林、江苏、山西等省级试点和示范县建设,在此基础上梯次推进。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村组集中处理、分户处理等污水处理方式。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城乡统筹治理模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探索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开展农村环境专项治理,解决乱堆乱放和违法建设等问题。

(三)稳步推进宜居村庄建设。

创新乡村规划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行简便易行的乡村规划,全面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以农房建设管控和村庄整治为重点,大幅提高乡村规划编制率和实用性,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定优秀田园建筑认定标准,认定一批优秀田园建筑实例,引导设计师、艺术家等专业人员下乡。推广优秀农房设计图集,培训工匠,开发和推广现代乡土建材和现代农房技术,大幅提升农房建筑风貌。组织推动绿色村庄建设,以提升村庄绿量为主要任务,重点做好村周边绿化以及村内道路、河道沟渠、居民房前屋后、公共空间绿化。制定绿色村庄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地方制定绿色村庄地方性标准,命名一批绿色村庄,与村庄环境整治、村庄美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带动全国村庄绿化工作。加强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进一步扩大保护村落的数量,建立较为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打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加强传统建筑建造技术调查,完成传统建筑风格和元素解析,研究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传承方法。

(四)加快培育发展小城镇。

印发推进全国重点镇、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特色小镇标准,开展特色小镇培育活动,推动重点镇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县域副中心,指导各地完善一般镇道路、供水、教育、医疗、商业等基本功能。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指导,推进镇规划全覆盖,实现依规划管理。完善小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开发推广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节能、交通、绿色建筑等适用技术。建立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信息系统,评估特色小镇和全国重点镇建设工作情况。

十一、健全符合国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尽力而为、逐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把一些库存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有购买商品房意愿的居民,采取政府搭台、政策支持等方式,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搬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鼓励棚改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资。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管理。

加快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排查已开工公租房项目的配套设施情况,列出不完备项目清单,纳入各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积极探索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租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公租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公租房小区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后期管理机制。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合理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住房保障制度。

(四)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加大中央补助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以满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编制实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科学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明确新形势下城镇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以及土地、金融、财税、技术等政策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建设和发展,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完善住房发展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三级住房发展规划体系。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建立备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绩效评价和督察检查机制。

(三)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明确房地产业的功能定位,处理好经济属性与民生属性的关系,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强化地方政府调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和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五)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

以推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完善价格机制,改进税收政策,优化物业服务标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构建居住小区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化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增值收益。转变物业服务发展方式,创新商业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智能化、网络化水平,构建兼具生活性与生产性双重特征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创新商业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倡导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房转变为旅游、文化、体育、养老、健康等五大幸福产业和“双创”用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重点培育住宅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进行绿色装修,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住宅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逐步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设房地产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规范中介行为。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加快研究出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

十三、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各地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合同,明确缴存单位义务。严格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缴执法权限,加大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允许提取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力度,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研究在保证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和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促进个人账户存款保值增值,提高制度吸引力。调整增值收益分配用途,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四)提升统筹管理层次。

按照有利于规范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适应职工流动就业的要求,加快对独立管理的分支机构的调整工作,实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统筹管理层次,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省(区)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接受社会监督。抓紧升级改造业务信息系统,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六)提升服务效率。

运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推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此为载体,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适应劳动力跨区域流动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机制,搭建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交换、资金安全划转。

十四、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一)稳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制定实施我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推动北方地区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中实施7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南方地区以超大及特大城市为切入点,推动实施更高要求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鼓励保障性住房、政府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在不同气候区尽快建设一批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发挥建筑能效提升标杆引领作用。启动超低能耗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完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调适及评估制度。推动北方地区城市对具有改造价值老旧住宅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北方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开展城市智慧热网试点。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开展以节能改造为重点,以助老设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改造为补充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造模式和组织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扩大监测建筑数量及监测深度,强化统计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构建分类型的能耗限额体系。建立基于能耗数据的重点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市场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促进城市建筑能源资源消费信息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基于数据的城市建筑能效比对工作。

(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绿色建筑推广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绿色建筑进展定期报告及考核制度。加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力度,逐步实现东部地区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中部地区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鼓励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逐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加大评价标识推进力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抓手,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在建造环节,加大绿色施工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在建筑运行环节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调查,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研究建立新建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论证制度。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在传统非采暖的夏热冬冷地区,积极推广利用空气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建立小区级的城市微采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利用工业余热,建立热电联产的分区域集中供热模式。利用海水源、江水源热泵技术,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区域可再生能源站。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调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建立城市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实现分布式能源与智能调度充分结合。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在城市燃气未覆盖地区,推广采用污水厂污泥制备沼气技术。

(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积极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明确重点应用区域,提高应用比例。总结推广先进适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体系,加快推动发展内外装修、外围护结构和管线设备集成等建筑部品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装修、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规范,完善模数协调、部品部件协调等技术标准。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扶持培育一批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信息技术应用,推进智能化生产、运输和装配,鼓励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育机制,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建设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探索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监管绿色建材评价和应用,实现绿色建材产品全程可追溯,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材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建材产品质量。

十五、积极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

(一)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研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保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研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创建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完善随机抽查、差别化监管以及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夯实城乡抗震防灾基础,强化实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论证制度,积极推动减隔震等先进适用抗震技术的应用,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结合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推动开展全国城镇既有房屋抗震能力调查。

(二)优化建筑业组织结构。

强化我国核电、高铁、超高层建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优势,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水平。深化建筑业改革,培育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打造“专、精、特、新”的专业企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专业作业企业。改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探索放开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建筑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领域取得突破,推进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使用。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集成应用。优化建筑业装备结构,促进我国建筑业装备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三)提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

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灵魂作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拓展建筑师执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强化工程监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强制监理范围,以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导向,引导工程监理服务主体和服务模式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大力提高监理单位现场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施工阶段监理。鼓励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鼓励促进大型企业向具有工程项目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消除市场壁垒,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完善监管法规,构建以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信用与工程担保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等,有效化解工程风险。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企业资质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减少资质数量。改进资质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建设。规范资质审批行为,构筑科学监管平台,加强证后监管。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加大对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工作。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完善推荐性标准,优化现行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编制以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为目标的技术导则、指南、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与科研互动,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指标研究,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的要求。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研究推动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

(六)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加快完善工程造价法规制度,全面梳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统一工程定额编制规则,提高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市场变化。建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控制制度,加快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的工程定额。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明确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管理相协调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确定。

十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填补法规空白,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健全部、省、市三级稽查执法工作体系,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大重点领域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三)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及监督等程序和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坚决纠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自动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队伍建设,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加强对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等合法性审查机制。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普法,坚决依法履职,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和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中加强普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和行业实际,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创新普法形式和方法,强化监督指导。

十七、保障规划实施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十三五”规划实施中的统领作用,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实现“两不误、两促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保持和发扬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深入开展比学赶超活动,着力营造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浓厚氛围。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持续抓好“两个责任”落实,不断强化监督执纪,努力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配合中央组织部,定期组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提高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节能、市场监管等为重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加快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干部。进一步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等人才评价、激励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杰出建筑规划设计人才荣誉称号和表彰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职业标准体系,大力实施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相关领域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鉴定,加快构建适应行业要求的产业工人培养培训体系,稳定骨干工人队伍,提升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行业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合作,支持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发挥相关专家机构的智库作用,为行业人才培养培训提供智力支持。

(三)强化政策配套和组织协调。

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发展全局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民生政策的研究和储备,相机施策、精准发力。围绕优化城乡规划、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改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绿色城镇和绿色建筑、推动建筑企业“走出去”等领域,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本规划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级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和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机制,推动国家层面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尽快落地实施,尽早见效。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加强对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的指导,协力完成本规划确立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督办落实。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健全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强化行政记录、“互联网+”和大数据在统计中的运用。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不断完善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现代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强化对住房城乡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估,推进行业统计工作与业务管理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制,将本规划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要求。加强工作督办,每年对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估,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估,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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