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17〕97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5-07 00:44:2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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