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17〕40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05-07 02:43:3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办通〔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期,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李铁林、冯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共计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580元)的行政处罚。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免去其公证处主任职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国立公证处是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管理的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执业公证员14人。经北京市司法局查实, 2016年5月24日,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携自称是张某父母的二人(后经核实系他人假冒张某父母)及出借人牟某伟,向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涉及房产抵押、解押、出售、过户的委托公证,用张某父母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牟某伟借款180万元。公证员李铁林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审查发现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事实,出具三份错误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出售。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彭某与自称彭某惠的当事人(后经核实并非彭某惠本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彭某称其父彭某明于2016年8月29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其母肖某玲于2014年6月13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后经核实彭某明、肖某玲二人均在世)。自称彭某惠的女子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权,彭某父母名下两处房产由彭某继承。公证员冯跃为彭某及自称彭某惠的当事人办理公证时,未严格执行关于办理继承公证和自然人身份审查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伪造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未予核实,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错误的继承权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被过户抵押。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在审核出证环节中未严格审查把关,未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问题,导致出具错误公证书。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害了公证队伍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究其原因,一是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公证处内部管理缺位,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形同虚设;二是少数公证员不尽心、不负责,工作不规范,审查不严格,核实工作流于形式;三是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不力,行业自律工作不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把提高公证质量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加强公证员队伍质量意识教育,切实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公证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提高对公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要教育引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坚持质量至上,高标准办理公证事项。要时刻绷紧公证质量管理这根弦,严谨细致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杜绝出现假证、错证,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

二、强化对自然人情况的审查核实。


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信息技术等手段,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对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根据情况通过公安、民政、卫生、人事等部门信息核实。加大核实环节工作力度,坚决防止核实程序流于形式。公证员对核实过程应作相应工作记录,留档备查。

三、严格规范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的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虚假的内容;处分房产的,要严格核实委托人提交的房产权属凭证是否属实及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四、严格规范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有关工作规范和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当在出具公证书当日录入遗嘱信息,办理继承公证或者接受遗赠公证的,应当及时在全国公证遗嘱平台查询。遗嘱人系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录其识别、反应能力,公证机构对其立遗嘱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五、切实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质量管理作为政治责任,一级一级压下去,压紧压实。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继承、委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究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责任。公证管理部门失职渎职、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将《通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每一个公证员,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全体公证员认真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从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证队伍教育管理,推进公证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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