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公路〔2017〕6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在总结《规定》执行效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执行好《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新时期交通运输运输行业发展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及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规定》从合法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和违法超限运输管理两个方面,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为出发点,着重对统一超限认定标准、明确跨省联合审批机制、优化许可流程、提供便民服务、加强货运源头监管、规范路面执法行为、建立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规定》的颁布施行,对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超限运输车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装备制造业和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公路交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公路交通服务保障。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原则。
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坚持“明确目标、分类监管,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强化科技、加强联动,注重源头、协同推进”的原则。
——明确目标,分类监管。对于大件运输许可,要强化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运输提供便利;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要强化惩治,通过多方式、多手段治理,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行为。
——突出重点,把握节奏。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避免矛盾过于集中。
——强化科技,加强联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快推进大件运输网上审批系统建设,逐步推广非现场执法技术应用,将技术监控手段作为路面执法的有益补充,实现协调联动,优化治理手段。
——注重源头,协同推进。在做好路面执法的同时,加强货物源头治理,通过多手段、多方式监管,实现货物源头管理与路面执法协同推进。
(二)做好超限认定标准衔接。
1.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2.做好标准衔接。《规定》对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公路超限检查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称重检测设备、计重收费设备等进行调整,确保与调整后的超限认定标准相统一,实现新旧超限认定标准平稳过渡。
(三)做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1.明确审批对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外廓尺寸符合《规定》,但由于未选用适配车型导致车货总质量不符合《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车辆整备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非载货汽车及专业作业车行驶公路时,应参照《规定》有关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空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驶公路的,将实行许可管理,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另行部署。
2.明确审批时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能够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能当日办结的,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要求,明确具体办结时间;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当场说明具体理由,坚决杜绝无故不受理、拖延办理等行为。
3.规范装载多个不可解体物品行政许可行为。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此不可解体物品配件的,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加快建设许可管理平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网上申请办理。按照部统一部署,接入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审批。在尚未接入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前,跨省超限运输审批工作仍由各省(区、市)单独进行审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附件),逐步调整规范。
(四)加强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1.加强货物源头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煤炭、钢材、水泥、沙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运政人员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的监管。
2.加强称重检测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称重检测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鉴定,确保称重精确性。对于发生计量争议较多的地区,要结合场地条件,安装整体(静态)称重设备,健全规范标志牌,引导车辆有序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计重收费站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冲磅、跳磅、扭磅等违法行为。
3.加强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的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设置的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加快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违法信息共享。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实现公路超限管理信息系统、计重收费系统与大件运输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积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加快实现公路治超信息系统与公安交通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交换共享。
5.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随意性。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但车辆轴荷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及时予以纠正,原则上不予处罚。
6.做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检查,超过《规定》中规定的限载标准的,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将违法超限信息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做好执法管理。
1.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路面执法,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加大流动检测力度,防止车辆绕行逃避检测。要制定完善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检测与执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尽快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方便对流动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处理。
2.正确处理与专项行动关系。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记分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制定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格局和规范公正、便民高效的超限运输许可体系。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许可办理人员、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超限运输认定标准、车型判别、许可流程、处罚标准等内容的学习掌握。要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和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熟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驾驶人等相关方知晓新标准。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规定》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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