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为规范该委员会的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做好相关的鉴定、评审和咨询工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当好工作参谋,提供技术支撑;为保护化石资源、为维护国家利益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4-6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司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古生物化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在地层古生物领域的知名学者和管理专家担任。委员会聘请部分院士和管理专家为顾问。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六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国土资源部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古脊椎动物、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古生物保护和古生物博物馆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和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拟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
(四)评审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
(五)鉴定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和国内外查获的化石;
(六)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提供咨询服务;
(七)负责指导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
(九)完成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古生物化石专家库、负责组织和选派评审、鉴定专家;
(四)组织专家对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开展咨询工作;
(五)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六)组织专家对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以及国内外查获化石进行鉴定;
(七)负责建立和保管委员会工作档案;
(八)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承担委员会换届工作;
(九)承担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办事公道、学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了解和掌握古生物化石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在古生物化石鉴定、申报材料评审和保护工作咨询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五)热爱古生物化石保护事业,能够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六)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野外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国家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保护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鉴定、评审和咨询活动;
(三)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力;
(四)未经委员会安排,委员个人不能代表委员会进行活动;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六)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纪律,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终止聘任。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组织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活动时,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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