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管字〔2016〕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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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指导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我局制定了《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导则》宣贯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进一步体现,是有机衔接产业宏观专利导航的抓手,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企业竞争力提升、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面向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做好《导则》宣讲工作。

二、利用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成果

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相互支撑、互为补充。要加大对于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成果的推广运用,尤其是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成果,为企业发展现状分析提供基础支撑;要有效协调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委托方与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委托方之间关系,力争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三、开展项目备案管理


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市场主体可按照“自愿、分步、随时”的原则向我局进行项目备案。项目立项时通过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提交项目立项备案书(详见附件2),备案的项目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和项目成果及项目管理、专家评估意见、成果应用效果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引导规范,省级知识产权局推广带动、具体实施的项目实施联动工作机制。每年我局将在已完成的备案项目中遴选一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备案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加大项目实施力度,贯彻落实《导则》,并扎实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运营类专 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


2.企业运营类专 利导航项目立项备案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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