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基层发〔2017〕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11 03:04:50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补充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现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为实现资金规范管理,确保异地就医费用及时、安全结算,各省份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单独记息,实现在财政专户中归集辖区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并用于参合人员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就医费用的结算。

二、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归集


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归集的组织协调。根据辖区内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资金支出数并考虑当年基金支出增减等因素,结合当年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方案,合理提出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归集计划,并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统筹地区按审定的资金数将异地就医结算资金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归集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基金。

三、规范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支付流程

参合人员经规范转诊跨省异地就医时,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回款材料,申请垫付资金回款。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申请材料,按照核定金额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异地就医结算补偿费用。对于部分占用资金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以向其预付部分资金。

跨省就医结算的基金支付部分可在省际间实行先预付后结算,预付资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结算资金由参合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汇集并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清分,提交至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参合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及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和清算资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和清算资金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及时反馈参合地省级经办机构。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由就医地和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妥善协商处理。

新农合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且没有设立省级经办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成立省级结算中心的地区,可在省级结算中心开设专门用于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账户。商业保险机构专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为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对于就医地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可由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先行向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资金,参合地省级经办机构在审核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垫付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

四、规范异地就医结算财务管理


加强省级财政部门、新农合经办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各省份之间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跨省份的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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