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函〔2023〕14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在河北省宁晋县等31个县(市、区)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试点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在河北省宁晋县等31个县(市、区)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试点的批复
广电函〔2023〕149号
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你们关于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北省宁晋县等31个县(市、区)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试点(名单附后,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止。原则同意试点地区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推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广电发〔2022〕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提升乡村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智慧广电全面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更好服务文化强国、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三、试点地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加强跟踪指导,鼓励创新应用,强化示范引领,争取在推动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数字乡村建设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广电总局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试点地区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总局公共服务司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组织成效评估,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五、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提交总结报告,相关省(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汇总本行政区域试点县(市、区)情况,形成总体情况报告,并于2024年12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公共服务司。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广电总局公共服务司 赵环 010-8609672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