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7〕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12 03:27:2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近年来,我国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长足发展,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提高,为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培育我国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核心竞争力,引领农业质检体系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农,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安全,我部拟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公开征集、择优遴选一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定位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是承担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检测方法研究与技术标准评定、参考物质研制与评价、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仲裁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等方面工作的国家级技术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承担本专业领域检测方法研究;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新增检测方法验证与评定;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仲裁检测;

(四)制备、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物质;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活动;

(六)承担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活动;

(七)跟踪本专业领域检测方法与技术标准发展动态;

(八)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等。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主要在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专业检验检测领域设置,拟从这些领域中具有优势的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遴选。其中,农药残留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基准实验室各遴选3家、生物毒素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2家,重金属、饲料添加剂、水产品质量安全、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基准实验室各遴选1家,共计12家。

三、申报条件

(一)具备本专业领域合法资质的国家级或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二)具备完善的检测场所、优良的仪器设备与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基础保障条件;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水平的检测技术带头人;

(四)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承担过本专业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已获得成果奖励,主持制订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或农业行业检测方法标准;

(五)主持过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或组织过本专业领域相应技术培训交流活动。

四、申报要求

请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挂靠的法人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下列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1.资质认定、审查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复印件);

2.近5年承担过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近5年主持制订过本专业领域国家或农业行业检测方法标准;

4.近5年主持过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5.近5年组织过本专业领域相应技术培训交流活动;

6.近5年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五、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由挂靠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属于农业部“三院”的检测机构,经“三院”审查同意,属于地方的检测机构,经所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有关纸质材料与《申报表》电子版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专家评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议意见。必要时,采取答辩形式进行评审。

(三)公布确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择优确定并发文公布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

六、命名方式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按照主要从事的检验检测业务范围,结合产品或检测项目的类型命名,命名格式为: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检测领域)。

七、后续管理

(一)农业部将定期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进行监督与评估,原则上三年一次。

(二)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参照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监督评估不达标等情况的,农业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准实验室资格。

(四)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八、联系方式

(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

张艳梅、杨扬,010—59192697、010—59192625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检测能力评价处)

朱玉龙、王艳,010—59199383、010—59199358

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附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 业检测基准实 验室遴 选工作的通知.docx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9094.html

本文关键词: 农办质, 农业部, 办公厅, 农业, 检测, 基准, 实验室, 遴选,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