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科〔2014〕312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13 02:14:29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科〔2014〕31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京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质检科普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相关精神,总局决定在质检系统内开展科普基地认定工作,制定了《质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科普基地申报书
 

 


质检总局

2014年6月23日
 

 


质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强质检科普基地建设,切实提升质检科普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科普基地是指质检系统内,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传播和普及与质检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科技知识等公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检科普基地的申报、审查、认定、评估与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司为质检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质检科普基地发展指导方针与政策;

(二)规划布局质检科普基地建设工作;

(三) 受理质检科普基地的推荐申请,开展审核认定及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挂靠单位为质检科普基地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质检科普基地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二)制定保障质检科普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指导和协调质检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争取地方政府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六条 质检科普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制定科普工作计划;

(二)开展特色鲜明的科普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科普基地运行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条 件
 


第七条 质检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

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拥有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展教资源;

(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相对集中的专门场所;

(五)能够保障科普活动开展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 质检科普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发挥质检特色,注重贴近生活、贴近公众,注重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质检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四章 申报、认定与评估
 


第十条 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应条件的机构,符合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公函;

(二)《质检科普基地申报书》。

第十二条 推荐。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将推荐公函和《质检科普基地申报书》报送质检总局科技司。

第十三条 审查。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对材料的符合性及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按照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需填写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表格式另行制定)。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为丰富的质检科普经历和经验,热心科普事业;

(二) 在质检系统从事专业技术或科技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三) 熟悉国家科普发展政策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认定。质检总局对评审通过的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质检科普基地”牌匾;对评审未通过的,质检总局科技司按规定告知未通过理由。   

第十七条 评估。质检科普基地的认定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可被继续认定为质检科普基地;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质检科普基地认定资格。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评估不合格:

(一)科普专兼职人数明显不足的;

(二)日常对外开放天数与参观受众人数明显不足的;

(三)科普场所条件已不具备的;

(四)“质检科技周”及质检总局相关重要业务活动不能有效开展科普工作的;

(五)不符合国家科普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质检科普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质检总局对质检科普基地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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