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质函〔2017〕35号《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质检质函〔2017〕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推动城市将发展方式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全面提高城市市民质量满意程度,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2017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城区,地级市,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级市(含县)等六类城市。
二、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过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机构;
(三)已开展质量强(兴)市活动且成效显著;
(四)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城市建设和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较高。
三、申报数量
2017年度全国各个省(区、市)结合城市质量发展状况和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性等,可向质检总局推荐3个以内城市。
四、申报安排
(一)动员部署。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申报城市政府自愿填写《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经城市社会公示后,申报城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
(三)初步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城市提交的《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城市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本地区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上报。各地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初步审查情况形成推荐意见。于7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等资料(包括纸质材料5份和电子版1份)送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五、工作要求
(一)确立质量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要推动城市政府在创建过程活动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推动城市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全面质量监管,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夯实城市质量技术基础。要推动城市政府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的建设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和保障机制,打造高水平的质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和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推动质量发展成果共享。要推动城市政府把提升人民群众对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听取民意、广泛了解民情,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庞堃 高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227 82262042
传真:010-82260120
电子邮件:pangk@aqsiq.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联系人:彭凯 彭剑虹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8号楼9层
邮编:100070
电话:010-83886265
传真:010-83886053
电子邮件:doushen@cqc.com.cn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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