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5-17 01:47:0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9214.html

本文关键词: 环办大气函, 环境保护部, 办公厅, 明确, 执行, 高污染, 燃料, 目录,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