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登发〔2016〕5号 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国事登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登记局: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部署,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已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针对一些地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经报中央编办领导同志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刊载事项应当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证书刊载的机构名称应当为审批机关批准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证书只刊载1个机构地址,刊载地址应当为该机构主要办事所在地,并且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二、为《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机构名录》中的机关群团赋码,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办公厅(室)、组成(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等。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或群众团体,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三、为《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机构名录》之外的机关群团赋码,该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经费和工作场所。同时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赋码发证或不予赋码发证。为该类机构赋码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一)关于挂牌机构。没有独立机构编制的挂牌机构应在主体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名称,不予单独赋码发证;有独立机构编制的,可以单独赋码发证;对没有独立机构编制的但确有工作需要单独赋码的,经同级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挂牌机构)。
(二)关于保留牌子机构。保留牌子机构应与调整合并后的机构共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调整合并后的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名称。保留牌子机构原主体机构不予赋码发证。
(三)关于挂靠机构。有独立机构编制的挂靠机构,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挂靠机构)。
(四)关于议事协调机构。非单独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予赋码发证。确有工作需要的,经同级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
(五)关于临时机构。一般不予赋码发证。确有工作需要的,经同级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临时机构)。
临时机构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应当按规定履行撤销手续并注销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关于分支机构。一般不予赋码发证。确有工作需要的,由其主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分支机构)。
(七)关于派出机构。管委会、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行使相当一级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具体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责的派出机构(派驻机关),可以赋码发证。对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税务所等,确有工作需要的,由其派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对各级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由派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派驻机关)。
(八)关于内设机构。一般不予赋码发证。内设机构加挂牌子,且以该牌子名义对外单独开展活动的,由其主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内设机构)。
(九)关于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一般为其办公厅(室)赋码发证。若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的,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
(十)关于民主党派及其基层组织。县级以上民主党派机关,赋码主体为该党派委员会。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一般不予赋码发证。
(十一)关于乡(镇)机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人民武装部,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
(十二)关于政法机关队建制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各类总(支、大)队,其名称可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
(十三)关于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部门依权限审批设立的机构,由设立部门报经同级机构编制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机关或参照其他特殊情形。
(十四)其他特殊情况的赋码,由各地依法依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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