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产发〔2014〕13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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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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