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5-23 05:10:08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2016年第6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5月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5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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