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全文)
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进乡村振兴,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农业农村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司法部印发活动方案,部署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活动开展两年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活动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解决乡村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有效抓手。虽然活动开展两年来成效显著,但是乡村法治建设目前仍然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欠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各地常态化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二、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不断扩大司法所法律服务覆盖面。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提升用户体验,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缩短即时咨询应答时限,强化信息查询、在线办事功能,扩大“一网通办”覆盖地区和服务项目范围。
(二)大力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开展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村调委会每周一次、乡镇调委会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持续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加大统筹力度,扩大队伍来源,提升保障水平,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更好为村(居)自治组织、基层群众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配合有关部门强化诉源治理,深化律师调解工作,发挥律师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等优势,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正面宣传和保障激励,在律师行业评优评奖、法治人物推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等工作中,把长期服务乡村、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响较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作为重点考虑和推荐对象,切实增强律师参与乡村法律服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继续拓展公证服务乡村振兴的业务领域,优化办证流程,满足乡村振兴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制度及工作的宣传,扩大公证服务乡村振兴的影响力与实效。积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为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等引发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优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
(四)全面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效。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将涉及农民工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养殖种植、环境污染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农村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和重度残疾人,探索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活动和“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推广“零等待”“预约上门”“点援制”等便民措施。健全乡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知晓率,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结合乡村法治建设实践,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准讲活讲透,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村入户、深入人心、走深走实。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在相关执法、司法实践和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充分利用典型案事件面向农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基层综合性法治文化服务设施和各类职业院校、具备普法功能的单位机构等,因地制宜搭建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推动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结合现代传播规律的变化和特点,根据农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媒体,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命名管理办法开展工作,进一步通过创建工作增强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带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引导“法律明白人”积极投身到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电信诈骗等问题的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基层信息上报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和法治实践引导员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保障,丰富活动载体,增强服务供给,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强工作督导,对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理和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总结活动进展情况、典型经验,积极通过媒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持续扩大活动的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营造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司法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