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运行〔2017〕8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5-24 02:39: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819号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陕发改油气〔2015〕1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现有6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共计174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60万吨/年。

二、延长石油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榆林、延安炼油厂自有15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一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延长石油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延长石油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延长石油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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