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5〕34号《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24 03:34:16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15〕3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30日起,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视距内运行的空机重量大于7千克以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

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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