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7〕51号《民航新闻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05-26 02:49:34

民航新闻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民航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新闻信息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4〕2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16〕40号),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信息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和舆情回应等四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民航局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媒体的指导、管理,牢固树立大民航意识,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民航行业要建立民航局指导协调、民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行业媒体积极参与、民航企事业单位共同配合的民航新闻舆论引导工作体系。

民航局新闻信息工作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司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单位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实际工作和新闻信息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新闻信息工作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和旅客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公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二)同步部署,整体联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同步考虑、同步推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提供真实准确信息,掌握舆论引导的领导权、话语权、主动权。

(三)真情服务,回应需求。把满足社会公众和旅客的信息需求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加强信息发布。把新闻媒体作为民航联系社会公众和旅客的桥梁纽带,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推动工作。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新闻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民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的信息;解读民航行政机关出台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报道民航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民航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民航热点问题;及时澄清社会媒体不实报道。

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建立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和舆情回应一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制作信息的过程中,同时确定是否需要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和舆情回应(流程图见附件1)。

信息公开要让“公众看得到”,综合运用各种平台发布信息。政策解读要让“公众听得懂”,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民航的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新闻发布要让“公众信得过”,合理立体地运用媒体,广泛传播。舆情回应要让“公众能监督”,做到及时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按照《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的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前,制作或获取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民航局信息公开程序

(一)非公文类信息公开

非公文类信息需要公开时,需经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综合司发布。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

各部门在起草非密公文时,拟稿人在发文稿纸、发电稿纸(包括电子版、纸质版) “是否公开”栏目中,必须明确填写“不公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选项。

填写“不公开”的应在“拟稿说明”中要简要说明“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不填写“是否公开”栏目的,或者填写“不公开”但没有说明依据和理由的,综合司予以退文处理,并要求限时补正。

拟公开的公文在制发后,(牵头)起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审签页复印件、文件电子版及领导审签页送综合司,由综合司负责公布。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建立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民航局由综合司牵头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对本级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章 政策解读
 


第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发布重要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步发布政策解读。

第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民航局由综合司负责推进、协调民航局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应部门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六条 民航局机关各部门在制定重要政策性文件时,同步制定政策解读方案。(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送审稿时,将解读方案、文件合法性审查结果作为公文附件同时报送。无上述材料,或材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综合司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第十七条 政策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时间和发布途径等。

(一)解读提纲。解读提纲须逐条列出文件中需要解读的重点内容。

(二)解读形式。解读形式一般采用撰稿解读、专家解读、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原则上政策解读应与政策性文件同时发布。

(四)发布途径。民航局政府网站是发布民航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的第一平台,解读材料需要通过政府网站首发。也可通过《中国民航报》等行业报刊杂志,重点新闻和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 解读方案经审定后,民航局(牵头)起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综合司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出台重大政策,举办重大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其他应进行新闻发布的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民航局指导民航行政机关、直属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民航局综合司组织民航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民航局新闻发言人由民航局综合司和航空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综合司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适时进行新闻发布。航空安全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涉及民航安全领域的新闻发布。

新闻发言人应列席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确保新闻发言人参与事件处置,能及时到达现场,掌握相关信息,有效开展工作。

民航局领导、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新闻发言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负有新闻发布职责,根据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和参与新闻发布工作。民航局各部门在综合司的配合下,负责制定其专项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方案,部门负责人根据授权进行新闻发布。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要明确本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信息工作机构,确保新闻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分类

按新闻发布的性质可分为常规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可分为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

第二十三条 常规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会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民航局综合司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民航局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2.以民航局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民航局综合司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或授权相关人员对外发布。

民航局新闻发布会工作流程:

(1)确定发布主题。民航局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主题为民航局近期重点工作,具体内容在民航局月度安全形势分析会预备会上确定。

如有需要单独召开发布会的情况,由综合司报局领导审批后召开。

(2)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主题确定后,综合司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发布形式、发布人、发布范围以及发布的时机和平台。

(3)做好发布准备。综合司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开展会务前期准备工作,负责邀请、协调、组织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拟写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和答问口径,并负责审定。重大活动和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材料及答问口径,报民航局领导审定。

(4)召开新闻发布会。综合司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组织工作。

(5)后续工作。综合司对新闻发布文件归档管理,梳理媒体到会和报道情况,监测并分析相关舆情动态,进行效果评估。

3.民航局与其他部委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由民航局综合司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组织协调。

(二)媒体采访

1.媒体采访的受理。民航局综合司负责受理、接待和协调新闻媒体对民航局的采访,其他部门不直接受理媒体的采访申请。各部门接到综合司受访通知后,确定受访人员和受访时间后及时反馈综合司。如无法接受采访,应说明原因。涉及局领导的采访,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

2.媒体发稿的审核。民航局各部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要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为记者提供的材料,要经过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重要的要经局领导批准。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经被采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发表。

(三)新闻通稿

1.新闻通稿的撰写。民航局建立由综合司牵头、各部门参与的新闻口径和通稿拟定机制,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和口径,综合司负责组织撰写新闻通稿。

2.新闻通稿的审核。民航局拟发布的新闻通稿要经新闻涉及部门负责人审定,重要稿件还要经民航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3.新闻通稿的发布。民航局的新闻通稿统一由综合司新闻信息处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民航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一)民航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发生空难、劫机、炸机等恶性事故和机场地面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二)民航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指挥、行动、发布三位一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新闻发布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实施。

民航突发事件发生后,民航局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中设立应急新闻组,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要时,要在现场处置机构成立现场新闻组,并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领导下,迅速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应急新闻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或不能很快查明原因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消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所做的工作等,正确引导舆论。后续可视情通过发新闻通稿、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由民航局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四)新闻通稿

根据民航局领导指示,综合司将突发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中央有关部门,经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急新闻组撰写新闻稿,报民航局领导审定后,通过新华社和政府网站对外发布。新闻发布时间必须控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滚动发布权威信息。

(五)新闻发布会

民航局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根据事件性质及影响程度,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级别。新闻发布内容由应急新闻组撰写并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审定。

(六)媒体采访

对突发事件的记者采访管理,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总量调控、持证采访、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

(七)民航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作出指示或赴现场指挥处置,以及国务院工作组前往调查处理时,新闻发布工作要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要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灵活运用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和新闻通稿等形式,
 


第五章 舆情回应
 


第二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建立舆情监测与回应机制,重点回应以下舆情:对民航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及旅客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航突发事件处置的、上级单位要求主动回应的舆情等。

第二十七条 舆情涉及单位或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回应工作。如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单位或部门,确保对外回应口径准确一致。

民航局建立由综合司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舆情监测、研判与回应工作机制。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由对应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舆情回应的流程

(一)舆情监测

民航局通过第三方舆情监测机构,实施24小时监测。舆情监测机构提供舆情微信实时报、专报、周报和年报四种报告,供民航局对舆情进行研判。

(二)舆情研判

民航局综合司收到舆情监测情报后,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确定重大、较大、一般舆情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的舆情回应机制。

(三)舆情回应

民航局舆情回应采用三级响应机制。

三级舆情响应,即一般舆情等级。应对一般舆情,由舆情涉及单位或部门组织进行舆情回应,回应口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综合司,发现舆情48小时内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二级舆情响应,即紧急舆情等级。应对紧急舆情,由综合司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拟定口径,发现舆情24小时内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一级舆情响应,即危急舆情等级。应对危急舆情,由综合司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拟定口径,并报请民航局领导批准后,发现舆情5小时内通过中央媒体和民航局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涉及民航突发事件的舆情回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新闻信息工作的领导,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新闻信息工作机制,保障新闻信息工作经费,加强新闻信息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民航新闻信息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建立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民航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中的作用。遇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尤其是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及时组织专家参与,为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与企事业单位、业内外媒体建立整体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与媒体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正确引导媒体对民航工作给予理解、关心、支持,展开全面、准确、客观、理性的采访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民航行业媒体要及时准确宣传民航重大决策,展示民航改革发展成果,及时准确报道民航各类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好信息管控工作,加强对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不把民航运行中产生的决策信息、管理信息和运行数据等航空安全信息透露给公共媒体和自媒体。对未经批准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的、未经授权发布和传播民航信息的、对航空安全信息管控不力的部门和个人,民航局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要将新闻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加强本单位新闻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航局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工作机制流程图

 

民航局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工作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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