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85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建设平邑至鄄城高速公路兖州至郓城段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建设平邑至鄄城高速公路兖州至郓城段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853号
山东省文物局: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建设平邑至鄄城高速公路兖州至郓城段项目的请示》(鲁文物呈〔2023〕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平邑至鄄城高速公路兖州至郓城段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补充拟建项目通过南旺湖、马踏湖的具体位置,在该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确认南旺湖、马踏湖湖堤相关遗存分布范围及保存状况,明确保护要求。
(二)补充拟建项目通过南旺湖、马踏湖湖堤处的文物保护措施,应采取挖掘地下通道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充分避让南旺湖、马踏湖湖堤相关遗存分布范围。
(三)补充1∶500平面图,准确标注拟建桥墩与大运河保护区划、河道遗存,以及南旺湖、马踏湖湖堤遗存分布范围的关系。
(四)优化拟建项目通过会通河、小运河故道处的设计方案,具体设计应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当加大拟建桥梁中跨的跨度和跨高,避让河道遗存并控制景观风貌影响。
(五)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监督,不得对大运河及周边景观风貌造成破坏和污染,严禁在保护区划内取土。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和景观风貌恢复。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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