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17〕72号《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浏览量:          时间:2017-05-27 00:14:43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署加发〔2017〕7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提出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推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适合新设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海关监管创新举措及原四个自贸试验区海关支持措施,因地制宜借鉴复制。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优先推进自贸试验区“互联网+海关”特色服务。

全面优化海关线上业务流程,优先推进海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融入全国“互联网+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海关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提供海关特色服务。

(三)率先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

将自贸试验区率先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进程,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加速推进自贸试验区海关功能化改造。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间协作,推广应用物流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服务外贸转型升级,实现优进优出。

(四)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广。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通关手续,优化监管执法流程,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实现税收征管作业的前推后移。支持企业自报、自缴税款。创新税收担保形式,从以货物为单元的逐票担保机制转变为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机制。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将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优先纳入归类先例企业库,推动企业使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积极融入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多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海关“关企合作平台”,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业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认证为海关AEO企业,促进企业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措施。有效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

以贸易安全与便利为重点,开展国际海关间通关便利化、AEO互认、能力建设、执法等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合作。

二、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八)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和“风险研判、分类审核”作业模式。对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自主备案、自主核报的管理方式。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审核环节,企业可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探索建立总部式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和以研发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

(九)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简化核销手续,取消预报核环节。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优化。

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加快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

(十一)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

优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

三、支持新型贸易发展,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十二)支持文化对外贸易发展。

探索文化产品保税监管新模式,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务发展。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文化特色服务进出口产业。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研究,制定更加符合新业态特点的企业认证标准,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

(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保税业务时,适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

(十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创新与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环境风险可控的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大型设备等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助推海洋经济发展,提升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

(十七)支持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

支持丰富保税燃料油供应市场竞争主体,应用信息化手段优化船舶通关手续,通过“先供船后报关”、“一船多供”、“一船多能”等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保税燃料油供应模式,提升港外锚地和跨关区直供能力,推动保税燃料油供应通关便利化。支持开展国际船舶修理业务。依托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支持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场建设。

(十八)支持国际油品基地建设。

支持国际石化基地建设,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石化企业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保税监管模式,优化石化产品进出口通关手续。支持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商品期货交割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十九)支持国际矿石中转基地建设。

支持国际配矿贸易中心建设,优化面向长三角、辐射长江沿线的矿石集疏运中转监管。完善矿石混配业务管理,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进口交易和转口贸易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十)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支持浙江沿海水运口岸扩大开放,建立与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按照合同期限进行监管。优化远洋渔业海关管理,允许冰鲜鱼等鱼获在渔场捕捞后直接出口境外。支持舟山邮轮母港建设,为邮轮、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一)支持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

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义甬舟开放大通道,优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申报手续,推进宁波舟山港口岸监管一体化,完善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体系。支持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二十二)支持舟山航空产业园建设。

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开展通用飞机总装组装、制造等业务,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优化通关流程,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支持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协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构建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二十四)打防结合,有效防控风险。

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严密查堵进出境违禁印刷品音像制品。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健康发展环境。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制度创新,将成熟的创新制度固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治建设保障制度创新。加强规范、统一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9651.html

本文关键词: 署加发, 海关总署, 支持, 促进, 浙江自贸区, 建设, 发展, 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