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7〕1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27 02:33:59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建城〔201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园林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国函〔2016〕162号),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加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组织好2017年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宣传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成就,充分发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在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惠及民生、审美启智等方面功能,提升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意识,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活动安排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于6月10日在湖北神农架召开“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启动暨中国世界自然遗产推进会”,在北京中国园林博物馆举办中国世界遗产成就展等。

(二)文化部于6月10日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成都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主场活动。

(三)国家文物局于6月10日在河南洛阳举办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文化遗产与“一带一路”论坛及相关活动。

(四)各地将结合实际开展科普讲座、研讨会、公益展览、文化和自然遗产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重要意义,制定本地区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把活动办得有声有色,在全国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氛围。

(二)各地要充分借助媒体的传播力量,通过印发出版物和宣传品、开设网站专栏、利用微信微博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众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认知,传播正能量。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提高活动效率,杜绝铺张浪费。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有关情况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何 露 刘红纯 010-58934062

文化部 张晓莉010-59882033

国家文物局 钱春峰010-56792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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