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函〔2015〕2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05-27 03:28:5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建城函〔2015〕2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416号)部署,我部于2015年7月上旬至9月下旬,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7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等15处风景名胜区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法定要求,做到规划到位、建设有序、管理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成效显著,为优秀等级,予以通报表扬;

二、江西灵山等19处风景名胜区依法编制报批并实施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管理较为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较好,为良好等级;

三、云南阿庐等36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基本到位,为达标等级,其中:安徽天柱山等21处风景名胜区虽为达标等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江苏太湖(无锡片区)等8处风景名胜区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保护管理不力等突出问题,为不达标等级,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被责令整改的风景名胜区,在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活动及审批。
 

 


附件:

1.2015年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执 法检查结 果汇总 表

2.2015年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执 法检查要求整 改单位及意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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