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28 01:14:44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网信办、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海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注射透明质酸钠(即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进行“微整形”医疗美容。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无相应资质非法制售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于2017年5月-2018年4月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覆盖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美容培训,广告推广全链条,以查处案件为抓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手软,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单位,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建立严重违法犯罪者“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坚持破立结合、打建并举,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在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是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牵头负责专项行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加强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定期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报送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结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三)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微整形”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

(八)行业协会。配合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5月-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省份进行督查。

(二)阶段性总结阶段(2017年11月)。各地区、各部门总结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巩固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对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和“回头看”,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组织对部分地方进行抽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专项行动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处级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美容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强化自律,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行动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要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设立全国投诉举报电话(010-68227123),并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org.cn)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职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工作,了解基层专项行动进展,协助解决基层工作问题困难,扎实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实。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扎紧制度的笼子;二是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完善医疗美容相关标准、项目目录,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出台措施加强医疗美容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要求;四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五是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报告属地卫生计生委及其监督机构;六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政策制定,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附件:严厉打击非 法医 疗美 容专 项行 动汇 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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