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17〕3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5-28 03:00:3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办财〔2017〕3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研究制定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并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明确提出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2017年和2018年,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为了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农业农村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不适应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是满足农业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需求、增强农业保险内在吸引力的重要措施,将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积累重要经验。各试点省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全程参与、密切跟踪,将大灾保险试点作为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事关粮食产业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各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主动参与试点方案的制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协助选择试点县。优先将具有较好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产粮大县列入试点范围,确保试点可复制、易推广。二是合理确定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有关精神,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三是参与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努力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增加保险责任、降低产品费率。面向试点县全体农户的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产品,应按规定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做到愿保尽保;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应合理确定地租水平,保障水平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严格投保理赔程序,提高保险赔付金额。四是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和优势,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手续,协助保险机构更好地开展投保理赔相关工作。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模式

各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需求、投保理赔程序便捷的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要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有效拓展相结合,与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补助政策相衔接,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功能,充分发挥政策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各试点省依托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现对象精准、补贴精准、理赔精准和流程全记录。

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财务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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