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7年修订版(全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修订依据:国卫监督发〔2017〕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
1.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管 理办法.doc[2017年修订版]
2.放 射诊疗建 设项目卫 生审查 管理规定.doc
3.放 射卫生技 术评审专 家库管 理办法.doc
卫生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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