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告〔2017〕5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
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7〕5号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范伏休专项捕捞安排,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现将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捕捞品种
海蜇。
二、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40°12′N,121°00′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由(39°13′N,118°00′E)、(38°40′N,118°00′E)、(38°40′N,119°00′E)、(38°56′N,119°00′E)、(39°25′N,119°40′E)、(39°25′N,119°17′E)六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以及由(38°16′N,117°51′E)、(38°20′N,118°00′E)、(38°40′N,118°00′E)、(38°40′N,117°34′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6、183、184、190渔区以内的浙江省管辖海域。
三、许可作业时间
2017年7月20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四、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农业部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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