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节约〔2023〕2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节约〔2023〕223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巩固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以下简称达标县)节水工作成效,现就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每年对建成满5年的达标县开展评估。2023年组织对水利部公布的第一批65个达标县进行评估。
二、评估标准
评估达标县建立节水长效机制、持续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有关情况,通过评估的县(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
(二)近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水效指标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县级自评报告。
(二)省级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评估、现场评估等形式,全面核实县级自评报告,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逐县评估打分,填写达标县评估情况表,提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评估情况表和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
(三)水利部复评。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中心、节约用水促进中心,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报告,抽取20%以上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区)进行现场复评。
四、评估认定
经评估发现未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已不满足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县(区),水利部取消其达标县命名。被取消达标县命名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全面掌握县域节水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经得起检验,以评估为契机持续推动县域节水提质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指导达标县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全方位推进“四水四定”,严格落实节水制度政策,不断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持续深化节水工作成效,推动县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不断提升。
(三)统筹复核评估。统筹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和评估工作,各省年度达标建设工作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同步报送,水利部年度复核与复评工作同时部署、同步进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交叉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1: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县(区)评估情况表
2:评估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