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6〕第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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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6〕第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外汇业务办理,简化银行操作流程,降低银行及企业的管理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曰起,停止新开立驻华机构经费账户(1400)、外汇专用账户(服务外包)(1604)以及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3102)。已开立的上述账户,仍可正常使用。如需新开立上述账户的,可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用于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囯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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