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办管字〔2017〕283号《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14 02:40:04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办管字〔2017〕28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8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或规定的其他形式,向审批相关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取论证报告。

二、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部门审核的论证报告的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进行申请受理和材料提供。

三、论证报告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原因不能全文公开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信息的界定,制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版本,并在报送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供,如海域使用申请人未另行提供公开版本,则视为同意将论证报告全文公开。

四、海域使用申请人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公开的论证报告质量和内容负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2010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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