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7〕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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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7〕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2日


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会管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信访分管领导应当阅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力争保险行业信访工作“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重大信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责任追究,采取监管约谈、行业通报和降低保险公司声誉风险评价分值等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部门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末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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