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7〕34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召回部分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07 00:57:25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召回部分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日,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公司”)向我局提出产品召回申请报告,该公司2014年7月之前制造的部分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在定期检验期间发现底部承载梁有裂纹现象,安瑞科公司分析认为底部承载梁支撑弧板设计为拼焊结构,在路况较差地区长期颠簸运行,可能造成焊接处开裂,存在支撑弧板开裂导致气瓶缠绕层损伤危及气瓶安全的风险。该公司决定对其2014年7月之前生产的上述结构的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产品进行主动召回,按照改进后的设计修理改造底部承载梁,消除隐患。该公司已销售上述结构产品共计229台,其中53台产品底部承载梁已在定期检验时进行了修理改造,仍需要召回产品共计176台。安瑞科公司计划发函通知使用单位,明确告知召回原因、修理方案、修理地点及时间。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瑞科公司应全力做好相关产品召回修理工作

安瑞科公司应尽快联系使用单位协调召回事宜,并向相关省级质监部门提交该地区主动召回的产品清单和实施方案,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修理改造底部承载梁并进行缠绕气瓶外观检验,确保消除隐患。安瑞科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召回修理工作,召回工作完成后,安瑞科公司要将召回工作总结上报各相关省级质监部门。

二、相关质监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省、市级质监部门应根据安瑞科公司提交的本地区主动召回的产品清单和实施方案,提供上述设备的使用登记信息,协助安瑞科公司确定相关产品的使用单位,督促相关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此次召回不涉及承压部件的修理改造,不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对于8月31日到期未完成召回修理工作的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产品,当地质监部门应要求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三、后续产品的设计制造工作

为防范产品风险,安瑞科公司已暂停生产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改进设计工作完成以后,安瑞科公司应当按照改进后的设计和新的产品标准,恢复生产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产品。

对按原企业标准设计且已经制造完毕但未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的11台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可以在改进底部支撑弧板设计并完成监督检验后定点销售。对按原企业标准设计且已经制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缠绕气瓶成品,可以组装数量不超过12台的改进底部支撑弧板设计的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产品,并进行定点销售。对按原企业标准设计的剩余缠绕气瓶成品和在制缠绕气瓶可以作为今后在用产品的修理更换备用气瓶。上述按原企业标准设计的缠绕气瓶具体技术要求应当满足2017年4月26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压力容器和气瓶分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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