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发〔2017〕17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06-07 03:29:00

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医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2725批,合格2658批,不合格67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97.5%,比2016年第四季度(96.1%)提高1.4个百分点,比2016年同期(96.8%)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2203批,合格2157批,合格率97.9%;兽药跟踪抽检280批,合格269批,合格率96.1%;兽药定向抽检38批,合格38批,合格率100.0%;兽药鉴别抽检204批,合格194批,合格率95.1%。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504批,合格497批,合格率98.6%,比2016年第四季度(96.6%)提高2.0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1834批,合格1790批,合格率97.6%,比2016年第四季度(95.9%)提高1.7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387批,合格371批,合格率95.9%,比2016年第四季度(96.3%)下降0.4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995批,合格977批,合格率98.2%,比2016年第四季度(97.3%)提高0.9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082批,合格1063批,合格率98.2%,比2016年第四季度(96.9%)提高1.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628批,合格601批,合格率95.7%,比2016年第四季度(92.6%)提高3.1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20批,合格17批,合格率85.0%。

2017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


按照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3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或高于150% 2批次以上的);

(二)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三)浙江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含量不合格和鉴别不合格,其中个别产品含量甚至为0,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部分产品检测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已判定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从重处罚规定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3),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视情况适时通报。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

1.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兽 药质量监 督抽检国家计划不 合格产品汇 总表

2.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兽 药质量监 督抽检辖区计划不 合格产品汇 总表

3.2017年第一季度监 督抽检结果符合农 业部公告第 2071号规定情 形的不合格产 品汇总 表

 

 


农业部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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