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09〕8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儿童、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票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09 01:53:20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儿童、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票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09〕8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民航总局《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4年第18号)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规财发〔2004〕51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下同)、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旅客票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普通票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政策范围内确定并公布,适用于各航班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等舱位等级普通成人旅客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票价。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国内航线婴儿旅客的普通票价,按同一航班对应舱位成人普通票价的10%计价;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的普通票价,按同一航班对应舱位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价。

航空运输企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儿童、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票价优惠,具体办法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制定,提前3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

二、儿童、婴儿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可以自愿选择购买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政策范围内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种类票价,并执行相应的限制条件。

三、儿童、婴儿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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