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6〕9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随着电视剧行业的持续繁荣发展,电视剧演员队伍不断充实壮大,演员群体成为电视剧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但近段时间以来,个别电视台片面单纯以明星论价,客观上造成了拍摄制作成本结构不尽合理、分配比例失衡,影响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规范购播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以品质评价为核心,加强对电视剧购播工作的管理
电视剧购播评价体系要以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2012〕76号)、《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收视(听)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2〕77号)为指导,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以品质评价为核心,实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
二、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以明星为议价标准
电视剧购播工作对创作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电视剧购播工作的管理,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在电视剧购播工作中指定明星演员、划定明星演员范围、以明星演员为议价标准。尤其是上星播出的频道更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
三、以思想性、艺术性为导向,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思想性、艺术性为重心,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在各类宣传活动中要着重突出电视剧的思想内容、艺术风格、制作品质,以及主创团队共同参与的情况,不得在电视剧宣传片、访谈等宣传活动中过度炒作明星演员。
四、强化监管职责,严查各类违规行为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剧购播工作、宣传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措施。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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