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2013〕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农计发〔2009〕33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示范区内试行开展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对于准确评价示范区发展水平、加强示范区建设管理、推动形成“比、学、赶、超”建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将根据各地意见适时修改完善《评价办法》。
二、各省农业部门应切实做好《评价办法》在示范区的宣传、贯彻和评价数据审核工作。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推动有关示范区准确把握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规范采集数据。省级农业部门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要拟定评价数据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明确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责任人,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各示范区政府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抓紧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责任分工,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要求采集数据,严禁攀比、虚报数据。各评价指标应首先采用统计部门发布的年鉴数据,无年鉴数据的采用行业部门统计数据,无行业统计数据的由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确保评价数据真实有效。
四、2013年监测评价工作自本通知下发起组织实施,请各省抓紧组织有关示范区开展自评价,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2014年及以后评价工作开展时间按照《评价办法》要求进行。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确保年度间数据口径一致、相互衔接,我部开发了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具体见http://ac.agri.gov.cn),请组织示范区同步在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此次需填报2010-2012三年数据,其中,2010、2011年为补充填报,不需出具自评价报告。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栾义君
010-59192548(传真)
附件:国家现代农 业示 范区建 设水平监 测评价办 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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