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17〕2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费形式主要采取按项目收费的形式,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研究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浮动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促进鉴定行业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司鉴〔2017〕4号)要求,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作出安排部署。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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