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17〕89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6-14 00:23:1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7〕891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电解铝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甘环发〔2017〕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相关措施,适用当时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本)》提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因此,电解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涉及防护距离的,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确定的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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