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通函〔2016〕178号《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14 01:50:12

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6〕17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要求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能力及素质的需要。检疫处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等传入传出的必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有效性,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牧业生产安全,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是检疫处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检疫处理工作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对于提升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保障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维护国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推进改革理清权责的需要。近年来,总局一直鼓励社会企业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愿意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企业和人员越来越多,所以进一步规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审批工作,吸收更多社会企业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是推进改革的必然选择,是理清权责的客观需要。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本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按照办法的规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有利于出入境检疫处理行业和市场的发展。

二、提高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服务水平

(一)规范审批工作。为提高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总局组织制定了核准所需的申请表、服务规范、核准证书、现场评审表等一系列材料(见附件1-11),请各局遵照执行。

(二)提高服务水平。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直接面对企业和公民。各局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不断提高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服务水平。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局要在网站、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等对外公开核准工作流程、相关工作材料等,以便企业和公民查阅材料、办理核准手续。对于通过核准的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各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和《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前对外公布。

三、保障工作有序衔接

(一)关于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从《办法》公布之日起,各局即开始对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批。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编号规则为“DW+6位直属局代码+2位年份+3位流水号”。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未按《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检疫处理单位不得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二)关于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办法》公布之日起,各直属局即开始对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从业证》,《从业证》编号为“RY+6位直属局代码+2位年份+5位流水号”,从业证到期换发新证时,重新编制从业证编号。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未按《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检疫处理人员不得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三)关于相关工作职责。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涉及检验检疫多项业务,包括检疫处理单位及人员的审批管理、卫生处理工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工作,其中检疫处理单位及人员的审批管理由通关司负责,包括审批所需表格的制定、相关资质证书格式的确定、审批数据的统计汇总、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处理工作由卫生司负责,包括卫生处理业务流程的设置及管理、卫生处理对象的确定、卫生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确定及使用管理、卫生处理方法的确定、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卫生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置、对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工作由动植司负责,包括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业务流程的设置及管理、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对象的确定、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确定及使用管理、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确定、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效果评价、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置、对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直属局要加强与总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组织好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核准工作,确保工作有条不紊、整体有序推进。

(二)应用信息化系统。为提高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审批的信息化工作水平,目前已在e-CIQ主干系统中开发了功能模块。已启用e-CIQ主干系统的直属局,须在e-CIQ主干系统中进行审批;尚未启用e-CIQ主干系统的直属局,仍按现有工作模式进行审批,但启用e-CIQ主干系统后,须在e-CIQ主干系统中进行审批,并将启用前的审批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补录到e-CIQ主干系统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局要建立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档案,全面掌握检疫处理单位的情况。要加强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度至少对每个检疫处理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各项要求。

检疫处理工作关系到国门安全,业务敏感性强,在开展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审批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检疫处理工作平稳开展和有序衔接。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请向标法中心订购,联系人:魏徽;联系电话:010-84603855。
 

 


附件:(点击本链接打包下载下列附件)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3.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报名表

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现场评审记录

5.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许可受理单(通知书)

6.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服务指南

7.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细则

8.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服务规范

9.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10.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模版)

11.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模版)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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