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专业类别晋升甲级资质。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调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作出解释和明确要求。
1.第2项材料,“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2.第3项材料,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
3.第4项材料,取消收取“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检测人员”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专业的检测人员,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3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材料。
4.第6项材料,“近三年”指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相关证明材料”指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即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5.每个专业类别需提供上述所有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6.对于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导致相关检测参数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申请单位,需填写《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的“六、检测能力一览表”的“(二)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
7.人员、业绩和检测能力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8号)。其中混凝土工程类检测参数“压缩永久变形”必须依据的标准由《硫化橡胶恒定形变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方法》(GB/T1683—2018),调整为《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第1部分:在常温及高温条件下》(GB/T7759.1—2015)。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可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或纸质申请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评审〔如有时〕共40个工作日,公示7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检测人员情况、检测业绩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三)对于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水利部将组织专家对其因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而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相关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所需时间计入资质评审总时间,不收取费用。实施现场评审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果将作为资质认定依据。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三)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水利部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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