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114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子陵钓台保护范围内综合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子陵钓台保护范围内综合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1149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子陵钓台保护范围内景区环境景观整治工程的请示》(浙文物〔2023〕1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严子陵钓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综合保护提升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深化现状勘察和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梳理钓台历史脉络和环境要素,细化地形、植被和建(构)筑物调查,补充必要地质勘察。补充钓台与富春江山水空间分析。充分理解、尊重、权衡既有的非文物建筑、环境景观、造园艺术及空间形态。进一步明确拟建项目与文物本体的关系。现状平面、立面、鸟瞰、效果图应采用同一尺度、角度,客观、详尽地说明该项目对建成环境的各项改动。
(二)优化完善方案设计。应以现状改造更新为主,尽可能减少对建筑和环境的干预,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尤其应压减新建建筑体量和层高。保留、修缮醉亭、东碑廊端头门、十九泉亭处的现有建筑,不得拆建,古碑刻不应镶嵌到墙体上。细化植被和环境整治方案,最大限度保留延续历史氛围,注意甄别保留山石、铺地、植株、裸露土地等要素。风化、碎裂砖石构件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不得更换。加强文物展示阐释主题凝练,该区域不宜设置住宿功能。补充地质灾害风险说明,完善防护减缓措施。
(三)深化图纸内容。补充历史研究、现状勘察、大比例尺区域总平面图和建筑细部图等图纸。补充各区块改造前后建筑面积对比表。完善、规范标注,校核文本。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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