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监管厅函〔202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遏制涉校外培训违法犯罪现象,提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消防、人员等方面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培训意识和规范服务水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于2023年10月至12月集中开展,主要聚焦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培训安全管理,守好安全生产防护线。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省制定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要求,全方位排查隐患,整改问题。重点检查培训场地条件是否合规,是否配备相应的安防监控设备并有与管理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是否有醒目的安全指示标识等;机构设施设备是否质量达标,是否定期消毒、维护,是否存在损毁、松动、垮塌等问题;对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机构是否设有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是否配备常规医疗急救物品,是否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查漏补缺,提升本质安全。消防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抽查,对培训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把好人员安全关。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资质核查,在全国监管平台上加快完善全体人员基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查询人员是否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以及制黄贩黄、卖淫嫖娼、聚众斗殴、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对发现不合规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清退;对培训机构未履行全员查询义务,或对发现问题未依法依规处理的,要对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四)严厉打击性侵等违法犯罪,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各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校外培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各类性侵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线上巡查,强化线索发现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转交公安机关核查处置,坚持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
(五)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增强学生及家长安全意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校外培训安全教育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现场指导演示、发布安全提醒、推送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提升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学生和家长自我保护、应急避险的意识及能力。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或专业要求较高的体育类、舞蹈类、户外类培训项目,要科学引导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年龄和身体情况,理性看待培训,选择合规机构,加强风险意识,避免培训伤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把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作为校外培训治理中的重要任务来抓,守好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突出以县级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省级、市级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共同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协助做好犯罪记录查询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部门密切配合,凝聚合力推动形成校外培训平安健康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抽查、市级检查、县级排查”的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在11月中旬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改工作;地市级在11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抽取县(区)比例不低于1/2,机构数不得低于市域机构总数的10%;省级要于12月中旬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地市比例不低于1/3,抽查机构数不得低于省域机构总数的5%。
请各地建立工作台账,明确问题底数和整改情况,认真完成专项行动,及时总结梳理典型经验、发现的问题,做好巩固提升。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1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系人,于10月27日前报送联系人信息,并于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代章)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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