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2023〕8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0-28 1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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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药监综〔20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今年将继续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安全月”活动时间为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各地应结合实际,在此期间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本地“安全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1月底前举办。

二、活动主题

2023年“安全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健康为民”。

三、宣传重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今年的“安全月”活动将围绕国家药监局重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理念和知识,凝聚共筑药品安全的社会共识。

(一)宣传药监部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进展。重点宣传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增强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

(二)宣传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成效。围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法规文件,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及法规宣贯。大力宣传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等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展现药品监管工作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推进主题教育成果转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对公众尤其是儿童、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参照《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策划“安全月”相关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等积极参与活动。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使用统一的“安全月”标志,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搞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地注意总结“安全月”活动成效、经验,及时汇总活动开展情况,于2023年12月22日前提交总结报告。

活动管理办公室:北京中汇数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人:张  蕾

电话:13581656434

邮 箱:kpb@cpa.org.cn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联系人:周雅琦

电话:010-8833078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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