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保函字〔2023〕1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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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3〕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南宁市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桂市监报〔2021〕88号)、关于调整国家级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产业的请示(桂知报〔202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南宁市面向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南宁市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