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撤销中企国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等25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撤销中企国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等25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近期,国家认监委组织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核查,以下25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不具备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
中企国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170)、中瑞(江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181)、中恒建联(河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NCA-R-2023-1185)、安徽中驰国盛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5)、深圳国润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52)、顺之达检验认证重庆有限公司(CNCA-R-2023-1254)、中恒认证股份公司(CNCA-R-2023-1277)等7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7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企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174)、汉桥认证(云南)有限公司(CNCA-R-2023-1191)、杭州有信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1)、跃华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CNCA-R-2023-1207)、云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53)、认创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265)、安欣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73)、浙江高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81)、安徽众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88)、兴讯认证(湖北)有限公司(CNCA-R-2023-1310)、汇特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3-1325)等11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11家认证机构资质。
中连智能认证(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3-1184)、杭州唐鉴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1)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相应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连智能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认证(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撤销杭州唐鉴认证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
宁夏晟标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2-1062)、华博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116)等2家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2家认证机构资质。
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2)、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7)、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CNCA-R-2022-1058)等3家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相应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不动产服务、支持性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领域资质。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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