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函〔2023〕3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标函〔2023〕3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3月1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完成后,通过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010-68331105
技术支持:010-82326699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