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节约函〔2023〕117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办节约函〔2023〕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根据《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安排,2023年7月至10月,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与技术大纲,经试点城市自评估、部委联合工作组现场评估和技术专家组复核,形成试点中期评估结论,确定陕西省西安市等23个城市为优秀等次,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等23个城市为良好等次,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等29个城市为合格等次,青海省玉树市等3个城市为不合格等次(详见附件)。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与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担负起各自业务领域试点建设归口管理责任,向试点城市提供必要的政策、项目、资金、技术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调度,帮助试点城市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及时总结并宣传推广试点城市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全国78个试点实施方案均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水利部等六部门备案,将作为试点总结评估的主要依据,总结评估时,若发现试点实施方案主要目标任务未落实、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试点城市,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城市紧盯既定目标和重点任务,逐一抓好执行落实。部分试点实施方案因规划依据变更、项目审批未通过、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难以按原计划执行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实施内容,将调整后的试点实施方案重新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于2023年12月底前按原程序报送水利部等六部门备案。
三、探索总结先进模式。获得优良等次的试点城市要积极主动担当作为,进一步大力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健全激励政策,确保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从资金、项目、考核、宣传等方面,给予获得优良等次的试点城市倾斜支持,指导其高质量推进试点建设,努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示范城市。
四、实行动态退出机制。水利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城市实行动态退出机制。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试点城市要深刻查找原因,由政府牵头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确实无力整改的,可请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水利部主动申请退出试点名单。各流域管理机构要跟踪督促流域内评为合格等次的试点城市提质增效,对工作明显滞后的试点城市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报告全国节水办。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查了解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效果差的试点城市通报取消试点资格。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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